2012年2月24日,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车抵押典当借款合同》,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及杨某某共向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800万元。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履行了借款义务,但是,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及杨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3年7月28日,杨某某以湖北随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名义与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新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但是,因杨XX未提供抵押物,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
截止2013年9月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欠借款本金800万元,借款利息320万元。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杨某某在湖北随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5%的股权。因张某某与杨某某达成收购意向,全面收购杨某某在随州的汽车改装厂和武汉的汽车销售公司,故张某某出面担保,愿意出450万元给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其中,给一张250万元现金支票以及一张一个月200万元远期支票。法院依法解封后,一个月到期,却发现其中200万远期支票为空头支票。2014年3月14日,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杨某某、湖北随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以及320万元利息。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与湖北随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22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240号民事调解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241号民事调解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243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上述调解书的约定,湖北随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应向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逾期每月0.15%赔偿经济损失,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湖北随州某某科贸有限公司和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将张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迫于压力,张某某于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偿还武汉某某典当有限公司145万元,且承认该款为偿还前期200万元空头支票款项。
直至2017年2月20日,因张某某报案,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洲头派出所以余某某、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将两人采取刑事拘留。
检察院采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贵某某不予起诉。